问:自愿招标项目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所以,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法定的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只要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均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针对强制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规定了宽严不一致的规则。
案例:某国有企业对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设定了十日期限。某投标人提出质疑,投标文件的制作时间不满足《招标投标法》的投标文件制作时间二十日的要求。
解析: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强制招标项目范围,此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二十日的时间限制,是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硬性规定,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一定非要满足二十日的时间要求,但是设定时间应是合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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