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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课堂】开标时间可以延迟吗?

发布时间:2023-02-08 来源:

问:开标时间可以延迟吗?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投标人延迟开标时间实际上就是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方便投标人按时递交投标文件并参加开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间不能随意更改,如果基于合理原因需要变更开标时间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关于修改招标文件内容的规定办理,并事前书面通知所有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案例:某电力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共有A、B、C三家,开标时间定为上午9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A、B两家都递交了投标文件,上午8:40企业接到C投标电话,因故不能准时到达现场,希望能推迟开标2小时,因项目工期紧张,重新招标时间来不及,招标人与投标人A、B两家协商,两家代表均表示同意并写下承诺书,在延迟后的时间内,C赶到并递交了投标文件。后经评标C成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后A、B两家均反悔,于是向招标人发出书面质疑文件,要求取消C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依法重新招标。

解析: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组织开标仪式,不得随意延迟。如果确需延迟的,应当提前修改招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所有收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满足开标条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停止开标。此案例中,招标人随意改变开标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所以应当依法组织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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