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要求?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案例:某国有企业电子信息化建设项目,总投资500万元,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接连发出了2次修改函,最后一张距投标文件截止期仅有5天,且招标人认为修改函内容对编制投标文件有一定影响。由于项目工期紧张,招标人想定原时间开标,也征求了各个投标人的意见,各潜在投标人也按要求对此进行了书面确认。评标工作结束后,投标人A中标,投标人B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提出修改函时间过晚,影响投标文件编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时间规定。
解析:此案例中,虽然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了事先约定,但约定是否有效,其前提是该项规定是否合法,如果双方约定的内容本身就不合法,那么这种约定就不应该得到认可和保护。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招标人调阅最后一份修改函,分析其内容是否会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并作出正确的判断。如果遇上较难认定的复杂情形时,可以通过咨询专家、聘请专家鉴定等方式作出决断。
Copyright © 2015 tbrzx.com 版权所有:北京汇智众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40号 电话:400-897-9558 京ICP备1502262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