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发现某评标专家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是否应当认定该投标人投标无效?此种情形下,不应认定投标无效,而应认定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抽取评标专家替换该评标专家进行重新评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回避。因投标人的投标在先,招标人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在后,法律可以规定评标专家应当回避投标人的具体情形,而不能规定投标人回避评标专家。
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招标人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实后,应当视情节给予该评标专家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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