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评标结果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核实,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变更了企业名称。目前网站上显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单位名称是第一中标候选人之前的企业名称。请问这种情形可以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吗?另外该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其投标文件承诺不存在失信行为,此种情形属于什么行为?
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情形不因其企业名称发生变化而改变,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经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情形时,招标人可以在取消其中标资格后,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序定标,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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