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供应商可以提出放弃中标吗?
发布时间:2022-11-17 来源:
某市血液中心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定制献血者纪念品(第二次)”公开招标项目,预算金额120万元。2019年12月17日在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0年1月9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
经评审,A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79.2万元,1月13日在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1月15日A公司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递交了放弃中标的书面函件。2020年2月21日,代理机构在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项目废标重新招标的结果变更公告。
2020年3月23日,市财政局接到举报。2020年3月27日,市财政局与A公司授权代表杨某就该项目放弃中标的情况进行约谈,该公司称因投标报价过低、原材料上涨较快,导致该项目面临亏损,故申请放弃中标。市财政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中标供应商A公司提出放弃中标,采购人变更中标结果重新开展采购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即使A公司辩称原材料价格上涨,然而A公司以中标价过低为由放弃中标的行为,依然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对于上述问题,应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A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通过本案例,也警示供应商谨慎报价,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参与投标,投标是一项谨慎的行为,不要抱有侥幸心里参与投标。且供应商参与投标本身就得承担风险,如果因为市场风险放弃中标就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