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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竟然中标了!

发布时间:2022-11-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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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19年12月27日江西某公司因“恶意串通投标行为”被当地财政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9393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间间隔将近4个月。该公司参加了2020年01月10日某地自治县设备招标项目,2020年01月16日顺利中标。被列入黑名单了还可以中标项目,眼下就要进行项目验收,该公司认为,指定网站公示的时间是在2020年4月20日,并没有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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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引出】

1.为何上了黑名单的企业能继续参与政府采购,能通过资格审查,甚至是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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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专家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供应商已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此次中标无效,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该供应商应认定为“缔约过失方”,缔结合同的一方存在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缔约过失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该案例中,黑名单企业仍然通过资格审查,一般存在两种情形:江西该公司要么提供的是虚假信息,要么是代理机构审查工作没有到位。审查的代理机构没有认真履行审查义务,或者是隐瞒真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未中标供应商,可以向相关机构反映实际情况,要求损失赔偿。由于项目已经到验收阶段,已经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不能撤销,也不能重新采购。如果项目验收发现问题,采购结果对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他人可以主张赔偿。对于项目后续的服务保障,建议双方增补合同以作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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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第(四)项供应商要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说明”。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七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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