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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范政采一体化平台管理

发布时间:2024-10-2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四川省财政厅明确,要依法依规管理数据资产,推动一体化平台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流通,推动一体化平台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用户使用情况纳入财政部门对采购人等考核评价范围

  本报讯 四川省财政厅近日出台《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平台管理范围、理顺平台与用户的关系、厘清省与市县的职责、压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技术和业务支撑。《暂行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四川省财政厅负责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建设,组织系统功能上线运行和推广使用工作,编制发布一体化平台操作规范。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本级一体化平台用户规范使用一体化平台,协调处理平台用户操作问题,依法实施采购监管。一体化平台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一体化平台账号、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规范内部岗位设置、权限配置和授权操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采购完成一年内下载一体化平台记录的项目电子文档资料进行归档保存。逾期未下载项目电子文档资料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承担项目档案不齐或者丢失的法律责任。

  在数据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提出,四川省财政厅负责平台数据集中统一管理,制定一体化平台数据资源清单和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标准,明确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公开、销毁等管理要求,依法依规管理数据资产,推动一体化平台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流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一体化平台用户使用一体化平台产生数据的管理,加强数据使用、加工、提供、公开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防范数据泄露、失泄密等安全风险。一体化平台用户应当按照一体化平台操作规范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录入或者上传数据,不得录入非法数据或者上传包含病毒或恶意代码的附件。通过外部接口提供数据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的主体责任,保证数据质量,做好自有数据的合规性、合法性自查,确保接口安全、稳定、可靠。一体化平台运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系统需求明确的规则生成数据,不得设置任何后门代码。四川省财政厅负责推动一体化平台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制定一体化平台外部数据接口及标准,依法开展一体化平台外部数据对接和共享。

  《暂行办法》还明确,一体化平台用户应当遵守一体化平台运营、运维、安全、数据等管理规定和操作规范,服从一体化平台管理有关工作安排,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一体化平台用户使用平台的情况,纳入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考核评价范围。一体化平台用户未按照规定和操作规范使用一体化平台的,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督促改正,无法区分管理级次的,由财政厅督促改正。

  据了解,一体化平台是由四川省财政厅依托省级政务云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集政府采购执行、交易、监管和服务于一体的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系统。自2022年4月1日上线试运行以来,一体化平台在规范采购行为、提升采购效率、发挥政策功效、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监管效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实现了四川政府采购电子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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