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贵州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贵州省财政厅印发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各单位申报的通过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不断增多。由于个别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市场调研不充分,适用范围和标准把握不准确、专家论证质量不高,出现了违规、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况,导致政府采购成本偏高、质疑投诉增多。因此,《通知》要求从采购方式的确定、申请、审批、执行、工作要求五方面严格单一来源采购的全过程管理,以营造公平透明的政府采购竞争环境。
《通知》提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组织邀请专业人员对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出具具体论证意见。论证专业人员应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专业人员可以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推荐符合项目采购内容相关专业条件的人员来确定。自行选定的,原则上应选择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此外,专业人员论证后采购人需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同级财政部门。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确定是否组织论证,且需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并提交申请函、内部会商审核意见、内部决策会议纪要、预算批复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授权书、市场调查情况及价格测算情况、论证材料、公示材料、相关政策依据及佐证资料等相关材料。对未经批复同意先行开展采购活动,后期再报批的,一律不予批复。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省级预算单位经由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领导小组、党委(组)审批同意并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省财政厅申请批准。市(州)及以下预算单位,按同级财政部门管理要求向市(州)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市(州)级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完备性进行符合性审查。申请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予以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其修改补充;申请理由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并告知不批复的理由。
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执行方面,《通知》给出了详细步骤。第一步,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二步,采购人应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应编写包含公示情况说明、协商日期和地点、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等内容的协商情况记录,并经全体协商人员签字认可。第三步,采购人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对成交结果进行公告,并发出成交通知书。第四步,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五步,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扫描件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第六步,采购人应当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出具验收书,并按采购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贵州省财政厅明确提出了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主管部门职责权限、健全审查及监督机制3项工作要求。
“各采购人及其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审批(核)管理;各级财务部门要充分运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监管平台大数据分析信息,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监管和审批,并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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