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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立政采领域串标整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发布时间:2024-08-1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近日,湖南省财政厅联合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印发《关于<建立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整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依法打击串通投标犯罪行为。

《通知》规范了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整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的线索接收、协作核查、案件移送、结果反馈等流程,明确了部门协作的工作重点和措施,确保对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效打击和震慑,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通知》还提出,汇聚各方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线上实时共享共用,全力打造“领域性数据高地”。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支撑系统,开展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串通投标跨部门综合监管应用场景,完善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分析评估、证据互认、联合检查等相关功能。
  根据《通知》规定,串通投标线索涉及的情形包括: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公章混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成立多家公司串通投标,包括投标人的法定代表、负责人、股东、高管存在重合,投标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文件接收地址相同,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交叉持股等;不同投标人在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或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中,软件加密锁号、IP地址、MAC地址、CPU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制作出自同一份U盘文件等。
  《通知》明确,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领域发现的串通投标案件,涉嫌损害采购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中标项目成交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等情形之一,依法需要立案追诉的,应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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