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利部修订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9年12月,水利部印发水建设〔2019〕306号文(即原《办法》),为实施信用分级分类、动态监管提供了依据,对于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制度等一系列文件。水建设〔2019〕306号文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要求相比存在一些不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信用信息管理机制,水利部修订并印发了新《办法》。
《办法》共八章四十条,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信用信息公示、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信息修复、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内容。《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但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发包和市场交易时,鼓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其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等优惠。
修订后的《办法》新增了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两类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类别。为全面掌握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办法》在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规定的基础上,将属于轻微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应归集或公示的相关内容调整为:属于轻微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但不公示,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评价等工作的信息来源和依据。此外,《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限制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中的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要求,并指出要优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通过推行“两书同达”,优化信用信息归集手段,建立并应用信用承诺制度等,提升监管质效。
据了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办法》为规范性文件,因此不包含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等内容。水利部将研究制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并以部门规章形式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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