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财政局日前发文,要求全市结合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际,从六个方面进一步提高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
在推进采购合同信息公开方面,要求全市各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合同变更管理,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法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进行信息公开。采购人应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变更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在完善采购结果方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评审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在推行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方面,除涉密采购项目外,应当推进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实施,实现在线公开采购意向、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签订采购合同、提交发票、支付资金,并逐步完善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等功能。
在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方面,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采购代理机构不再鉴证采购合同。
在加快采购资金支付方面,要求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授予中小企业采购合同的预付款比例可不低于40%。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
在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方面,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通过组织召开培训会、银企对接会等,提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质量和规模,有效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和困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及融资方式、渠道,为供应商融资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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