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山市财政局制定《京山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助力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新突破。
随着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监管逐渐由事前事中审批转变为事后监管,而履约验收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保证采购结果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关键环节,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重采购、轻验收的现象仍然存在。为强化履约验收的“最后一公里”管控作用,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有必要制定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制度。
据介绍,《办法》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履约验收定义、基本原则、基本依据、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履约验收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诚信管理等。《办法》明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投标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样样品等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
此外,《办法》还强调,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履约风险审查、履约验收责任履行等作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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