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财政厅发文要求,在全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数据采集和报送机制,从而全面、准确了解甘肃全省各级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信息,及时分析发现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采集和报送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包括行政机关、人大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在内的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的购买服务支出均纳入数据采集范围。同时,按照《甘肃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支出也要参照纳入数据采集范围。纳入数据采集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为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具备条件的地方和部门也可以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纳入数据采集范国。
关于数据采集方式,《通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完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政府采购系统功能,实现对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采集和汇集。汇集后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数据应当实现按照服务领域、承接主体分类采集。各级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及开展预算支出管理时,应当将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及购买服务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政府采购系统中予以反映,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填报服务领域以及项目金额等信息,并在预算执行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在进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时,应根据采购结果及时录入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金额、承接主体等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相关数据。
此外,在数据结果应用方面,甘肃省财政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强化结果应用,不断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定时梳理报送本地区或重点行业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进展、成效、问题、典型案例及下一步工作举措等,用科学准确的数据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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