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电子招标下的串通投标行为产生了哪些新的表现形式?
答:随着电子招标投标的发展,在“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同一人制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雷同”等串通投标行为方面,又产生一些新的表现形式:(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实质性相同;(4)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以上相同等。
案例:省发改委收到举报信,反映在“A公路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某建筑公司涉嫌有串通投标行为。省发改委查明,某建筑公司电子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与某市政公司的完全相同,均由一人编制。
解析:此案例中,省发改委认定建筑公司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认定建筑公司投标活动无效,并对建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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