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投标人在投标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否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答:根据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包括: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第35条);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第74条);
(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74条);
(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第74条)。
另外,招标文件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置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款,投标人符合这些条款时,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综上,投标人在投标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不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规定条款,但是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有规定的,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没收,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那不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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