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中,有哪些需重新招标的情形。
答:(1)设置资格预审程序的招标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家的;
(2)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3)经评审后,所有的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或者经否决后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缺乏竞争性的;
(4)因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
(5)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6)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的;
(7)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招标无效的;
(8)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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