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需要招标的项目也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吗?
答:《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除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外,都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因此,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批准采取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同样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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