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居间合同中约定承诺中标是否有效?
答:约定的居间服务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居间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招标投标行为本身属于市场竞争方式的一种类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公平竞争机制求得公正的竞争结果。各投标人应当通过参与投标、公平竞争来获得招标项目,中标人应当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最终才确认的。在定标之前,没有任何一方能够承诺一定中标,无论是谁都不能预知也不能决定谁可以中标。声称或承诺利用个人资源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建立关系,为投标人在投标中获取优势,以保证中标为名义的居间服务都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
案例:2016年6月5日,王某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委托王某为其提供居间服务,使建筑公司获得某建设项目的中标,事成后付给王某50万元劳务费,在建筑公司中标后,双方发生矛盾王某讨要劳务费无果。遂王某将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
解析:因双方约定的居间服务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居间合同无效,所以王某的劳务费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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