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投标人服务人员工作经历起算时未满16周岁,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吗?
发布时间:2022-11-21 来源:
某地政府采购网近日发布一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投诉人A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XX体质健康抽测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B公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测试人员社保、学历证明材料谋取中标,代理机构回复敷衍了事,涉嫌协同B公司谋取中标。请求严查B公司中标标书是否使用了大量的虚假资料,同时核查B公司近两个月在其他地市同类项目是否同样存在虚假应标,一经查实依法查处其相关投标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依法处罚。XX体质健康抽测工作已于10月13日开始,预计11月13日结束。关于投诉事项,采购人已委托代理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提交情况说明,经核实相关资料,未发现投诉人所投诉问题。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中规定所提供的项目测试人员名单中至少满足2点要求。B公司投标文件中有30个人提供了10年(含)以上体育工作经历和5年(含)以上相关体质测试工作经验及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该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测试人员相关证明及社保证明进行打分,评审结果无误。B公司根据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所提供的项目测试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响应“项目测试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情况”的要求。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该公司对投标文件及承诺的真实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投诉人从自身角度出发主观臆测其司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预算金额243万元,分为2个包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8月4日在当地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8月25日组织开、评标,8月3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B公司在包组1排名第1,得97.11分;X学院排名第2,得96.52分。B公司在包组2排名第2。采购人反馈本项目工作已于2021年10月13日开始执行,目前该项工作已完成。招标文件第26-27页采购包1《表三详细评审表》设置了“项目测试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情况 (15.0分) ”评审因素,具体评审标准为“所提供的项目测试人员名单中至少满足以下2点要求:(1)具备副高职称(含)以上(提供职称证书),(2)体育相关专业学习经历(提供学历证书),(3)10年(含)以上体育工作经历(提供工作经历证明),(4)5 年(含)以上相关体质测试工作经验(提供工作经验证明)。每提供一个满足条件人员,得0.5分,最高得15分。要求提供人员近3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及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不得分”。B公司投标文件第129页《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第6点对前述人员要求作出了无偏离响应,就服务人员要求出具了承诺,并提供《拟提供本项目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同时提供技术服务人员的社保保险参保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等材料。在拟投入的39名服务人员中,其中有9名服务人员的体育工作经历证明函载明的年限不满足“10年(含)以上体育工作经历”要求。另有2名服务人员的工作经历证明函载明的年限虽符合10年的要求,但从其工作经历证明函出具时间往前推算,该2名服务人员工作经历起算时未满16周岁。评标报告显示:在“项目测试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情况”评审因素中,B公司得15分满分。经向相关单位发函核实鉴定,复函显示前述工作经历证明函确由其出具。上述事实,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诉事项涉及的投标人提交的答复材料、相关第三方单位提供的复函材料,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诉事项涉及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等在案佐证。B公司投标文件中的证明函确由第三方单位出具,暂无证据证明B公司投标文件中对于评审因素“项目测试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情况”响应的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B公司提供的其中2名服务人员在未满16周岁时所承接的项目依法应视为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不能作为工作经历计算,因此,该2名服务人员不满足招标文件“10年(含)以上体育工作经历(提供工作经历证明)”的要求,投诉事项部分属实,B公司提供的39名服务人员中仅有28名人员符合要求,该项评审因素提供30名符合要求的人员得满分,扣除1分后,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部分属实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A公司还提出其他两项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已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