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招投标市场良性竞争,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近日,青海省住建厅修订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修订出台,主要优化评标办法、解决串通投标、招标人责权不对等的问题。一是推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承担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体现简政放权的理念,强化招标人权责意识,扩大招标人自主权。二是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招标人可以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复核情况,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择优确定中标人。即“由评标专家通过打分确定中标人的方式”改为“专家只是定性评审,只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并推荐合格的3家及以上候选人。在定标环节,明确了自主定标的程序,推荐了价格竞争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直接投票法等定标方法,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三是优化评分标准。对“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推荐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的评分标准,弱化报价对竞标的影响,两种报价得分计算方式随机选择,进一步遏制围标串标,同时,将投标人的建筑市场信用引入评标,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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