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政厅近日发文要求,各代理机构要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依法依规代理采购业务,提升专职人员业务水平。对存在备案信息更新不及时等四类问题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预警“亮灯”管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目前已在采购计划、采购执行、合同备案、履约验收等多个业务环节设置监督预警点。下一步,内蒙古财政厅将继续完善代理机构监督预警规则,对备案信息更新不及时、未正常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未按要求登记培训记录、出现投诉举报问题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预警“亮灯”管理,并将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情况及时推送至采购人,供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查询参考和绩效考评,同时将诚信管理、履职评价等相关信息推送给有关部门,作为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支撑。
《通知》规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各代理机构在完成名录信息登记后,要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不得出现名录登记后不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未完成名录登记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等情形。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情况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大数据分析系统进行监测分析,对登记两年以上未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预警“亮灯”管理,并按照“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各系统实现一网查询,供各相关当事人参考。
此外,《通知》还强调,采购人应当按照项目需求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结合本单位制定的内部控制规程和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代理机构的选择方法,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合理选择代理机构进行项目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进行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和不定向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统筹结合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和履职评价情况,将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等情况推送至采购人,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代理机构现状,加强对代理机构的分类培育和指导。鼓励代理机构全过程参与政府采购并协助采购人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编制出合规、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做好采购实施计划以及风险控制。鼓励代理机构从“重程序的合规性采购”向“重需求的专业化采购”转变,找准专业化发展方向,深入了解相关项目的需求参数、市场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评标方法、设置评审因素,并对照采购需求和标准组织或参与履约验收,不断提高采购质量、效率和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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