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日前发布通知,明确省本级及各市、县(区)在10月1日以后发布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实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以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
《通知》提出,在福建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鼓励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承诺函》包括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情形。承诺如果所作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愿意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通知》还强调,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积极落实供应商资格承诺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供应商资格承诺的相关内容,并提供《承诺函》模板,不得排斥、限制供应商提供《承诺函》。采购项目对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并醒目标识。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内容不实的法律责任。
Copyright © 2015 tbrzx.com 版权所有:北京汇智众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40号 电话:400-897-9558 京ICP备1502262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