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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三个规范”对采购代理机构立规矩

发布时间:2024-08-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自2024年3月1日起,各预算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其业务时,需提供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况备案表。这是湖北省孝感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一项内容。

《通知》明确,各预算单位如因政府采购项目特殊性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可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向财政部门备案,各预算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其业务时需提供备案表。

除了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况备案表外,孝感市财政局还要求各预算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其业务时需提供采购意向公开截图和采购计划备案表。孝感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代理政府采购项目,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根据《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承接代理业务时需遵守以下三项要求:

一是规范代理协议签订。采购代理机构与各预算单位签订代理业务协议时,需将各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公开截图、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况备案表作为协议签订的前置要件,要件缺失的,不得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是规范实施过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各预算单位依法选择的采购方式代理采购业务,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全程实行电子化。

三是规范代理服务费收取。采购代理机构与各预算单位在代理协议中要明确代理服务费付费主体,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响应)报价包含代理服务费和具体收费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一并公开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同时,不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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