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审计署发布公告,公布了41个中央部门单位2023年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审计发现,部分中央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存在违规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等问题。
审计结果显示,部分中央部门单位设置的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具体包括:违规设置国家已取消或未经国家认证的资质、职业资格认证;违规设置特定行业业绩、供应商规模;违规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供应商的产品、品牌、技术等条件;违规设定最低限价,限制供应商合理竞争;违规设置相关行业省部级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等。
在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和内控管理方面,部分中央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中存在仅由1人经办缺乏制约;应互相分离的合同签订、资产验收等工作,均由同一科室经办;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审查不严,未发现明显存在的串标等问题;未按评标标准对投标书错误或内容缺失等情况进行扣分,使相关投标人得以中标;评标不客观,对同一投标人在不同标段的同一评分项打分差异大,影响中标结果;采取倾向性引导方式使已参与前期工作的供应商中标;允许不具备资格的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或允许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并中标;向无实际供货能力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采购货物;设定的评分条件难以满足采购需求;未按政策要求设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评审条件;违规同意中标人分包;履约管理不严,未发现中标单位擅自将部分内容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在合同任务未完成的情况下通过验收并支付尾款等问题。
此外,部分中央部门单位还存在项目先实施后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直接确定供应商或直接委托下属企业实施;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未按规定公开招标,直接通过询价、谈判议价等方式采购;未报批采购方式,或未按规定采取集中采购而实施自行分散采购;对追加采购金额超过约定金额百分之十上限的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招标文件中未按规定细化量化评审因素;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时参与的供应商数量未达最低要求;违反“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不得变更资格条件”的规定,在招标文件发出后,因投标企业均不符合资格条件,删除了相关资格条件;将不涉密的采购项目作为涉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以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开展与原采购合同无关的内容,未按规定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在中标结果公开前已由中标单位实施项目;从公务机票销售渠道以外的其他机构采购机票等问题。
审计署在公告中称,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审计署重点审计了41个部门及所属346家单位财政预算拨款5824.04亿元,发现各类问题金额达226.26亿元。其中,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问题金额分别为36.29亿元和189.97亿元,占比分别为16%和84%。结果表明,部门本级预算执行总体相对规范,所属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仍较多发。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提出了审计建议。此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正在积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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