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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

高平市财政局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2024-06-28 来源:山西政府采购网

要求全市各预算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本次全面清理纠正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围绕以下14个方面问题开展梳理自查: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投资者国别等,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制定具有倾向性的采购需求,设定与采购需求无关的商务条件和评审因素,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在信息发布、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例如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参加不必要的踏勘、产品样品检测等活动,以参加事前活动的证明材料或事前签订的非涉密项目保密协议作为取得采购文件的条件等;
  (五)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定和做法;
  (六)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七)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采购意向公开不及时或未公开;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向供应商违规收进场费、场地服务费等;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强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地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强制收取场地使用费、服务费等不合理收费; 
  (十一)不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对中标供应商获得融资,申请“政采智贷”等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不支持、不配合、消极对待; 
  (十二)新官不理旧账,以当事人岗位调整、具体承办人员变更等理由拒绝支付各类应付账款; 
  (十三)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拖延验收、延期付款,项目验收或质保期满后不及时按合同支付应当予以退还的保证金; 
  (十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本次清理活动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着力解决本次梳理出来重点问题,督促问题整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优化提升工作,长效保持清理成果,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推动形成政府采购领域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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