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关于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简称《通知》),对新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及主体、公开时间、公开要求作了规定。
为什么要制订《通知》?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市全面落实建立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的要求,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不断提高,但在迎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任务的背景下,也存在质疑答复、评审过程、履约验收等环节信息公开程度不够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采购透明度,以公开透明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亟需扩大现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由此,市财政局对现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执行效果进行了评估,调研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最终制定了本《通知》。
此次《通知》适用范围为重庆市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对象为市、区县财政局、各采购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
《通知》要求,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履约验收信息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基础上,须进一步备案或公开质疑答复、评审得分、履约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并针对信息内容确定了相应模板。
《通知》明确要求,质疑答复情况应当自质疑答复做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备案。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情况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履约验收结果应当自验收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2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未经验收提前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2个工作日。
《通知》还要求, 建立问题整改约谈机制,对存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问题突出的区县和单位进行约谈,由财政部门负责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说明原因,由具体责任方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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