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指导和支持盟市开展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出,将加强对全区各盟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指导和支持,做好投诉处理典型案例指引,推进投诉处理信息共享交流,严格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以提升全区政采行政裁决能力,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为加强对盟市投诉处理的指导和支持,《通知》提出,盟市财政部门受理的涉及金额较大、案情较为复杂、难以独立处理的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可报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给予专业指导和支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或委派相关业务人员和律师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相关参考意见,指导支持盟市财政部门作出科学合理的处理决定。
在投诉处理典型案例指引方面,《通知》明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将对近年来处理的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进行梳理总结,选取部分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投诉处理案件,就案件情形、处理依据、裁决结果等,形成典型案例指导汇编,供各盟市财政部门在处理类似政府采购投诉案件时借鉴参考,指导各盟市开展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
针对投诉处理信息共享交流,《通知》提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将通过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行政裁决模块”和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为各盟市提供沟通交流平台,推动实现各盟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互联互通,有效地防范类似案件在不同盟市间“同错不同罚”等情况的发生,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专业化水平。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严格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各盟市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并通过内蒙古政府采购网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相关信息。对收到的投诉书,各盟市财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依法在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各盟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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