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方案》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少收、免收投标保证金。
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
《方案》明确,湖南将在全省开展为期1个月的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
届时,将通过公告、短信、电话等多种方式,扩大清理工作社会知晓度,提醒经营主体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对符合退还条件的一律退还。
同时,《方案》指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施工、货物招标项目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项目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可在法定情形之外,进一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鼓励将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行为纳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此外,《方案》还指出,湖南将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少收、免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决定少收、免收投标保证金的,可要求投标人提交承诺函。
如果是项目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且在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没有失信记录的,鼓励免收投标保证金;其他在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没有失信记录的投标人,鼓励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
其中,失信记录是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鼓励招标人接受行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满分企业采用承诺的方式替代缴纳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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