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必要的担保对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和中标人的履约行为、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对于助企纾困将产生更大政策效应,可以说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一、充分认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是保障招投标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必要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担保,用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各自的行为,可以有效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以投标保证金(投标担保)为例,对于投标人而言,一旦实施了法律或招标文件规定的禁止行为,将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从而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反之,对于招标人而言,如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及时完成签订合同的工作,投标人、中标人可以选择退出投标、收回投标保证金以规避风险,解决招标人工作拖沓而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二)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是降低招投标市场主体交易成本的重要措施
市场主体参加投标活动提交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担保,造成大量流动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居高,不利于资金的有效利用,更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广州某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为例,仅2021年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总额高达约1.6亿元。
(三)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是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担保被误用或者滥用的情形比较多,如招标人担心投标人不参加投标,而要求投标人在购买(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时,就提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受委托代收代管保证金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投标保证金层层审批甚至延期返还、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强行将投标保证金用于补偿招标代理服务费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损害当地的营商环境。
二、抓住核心,切实降低招投标制度性交易成本
《通知》从担保种类、担保方式、担保金额、退还时间,以及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等多个角度,对招标投标领域担保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完善、优化和改革,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降低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推进招标投标市场高质量发展添增了助力。
(一)厘清交易担保性质,保障投标人担保方式选择权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担保是对招标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通知》针对担保方式要么现金,要么保函的“一刀切”的问题进行了有效规范,把权利还原给投标人、中标人,由其自主选择。从招标人的角度,《通知》规定了“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从投标人、中标人的角度,《通知》规定了“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合理分类、综合施策,有效引导担保差异化管理
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在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知》规定“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以外的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对于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允许招标人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三)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创新担保方式打开空间
《通知》要求依托招标采购交易、监管和服务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共享,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是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具体体现。同时,《通知》还明确规定了“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进一步提高了招标投标交易效率。
三、明确责任,扎实有效推进制度落地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并对存量保证金问题,要求“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知》要求,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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